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公告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政類第 19 項「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申請案件,並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 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申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7 年 8 月 1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