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與身障福利機構間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並非就人民依法申請 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故身障福利機構對於定型化 轉介安置契約之特定約款不表認同而逕予刪除者,其法律性質乃為要約, 縣(市)政府以函文表示不與締約,乃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 分。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宜就經營規模、服務類型、服務項目及對象等特性與需 要,依據相關法規並參考主管機關評鑑、輔導相關建議或其他參考資料, 亦可觀摩其他績優機構之實務經驗,研修機構內部使用之工作手冊,以供 工作人員利用。如政府發函內容僅協助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能夠有效經營,並有相關法規可供查詢利用,則該函僅屬事實之敘述及理 由之說明,並非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故非屬行 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