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第 2 項所定主管機關 權限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 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 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公告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