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88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
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
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認為所根據
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就不需要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作成行
政處分,並不會因此成為不公平或不公正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