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意旨對原判決論述並未為任何指摘,僅主張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惟上訴人已函撤銷原處分在案,被上訴人亦已收受上訴人之撤 銷函,則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故本件被上訴人就不存在之行政處分予以 起訴,自屬程序不合,應以裁定駁回。惟原審不察而逕予判決,已構成行 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判決違背法令。惟該一行政處分 並未撤銷,上訴人主張並無可採,故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