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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55 號
  要  旨:
上訴意旨對原判決論述並未為任何指摘,僅主張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惟上訴人已函撤銷原處分在案,被上訴人亦已收受上訴人之撤
銷函,則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故本件被上訴人就不存在之行政處分予以
起訴,自屬程序不合,應以裁定駁回。惟原審不察而逕予判決,已構成行
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判決違背法令。惟該一行政處分
並未撤銷,上訴人主張並無可採,故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