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展社會福利、有效分配資源、補助相關機構,訂定「花蓮縣政府推展 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 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 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臺北市媒體教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及「臺北市媒體報導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臺北市媒體報導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