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 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 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 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公告自 102.01.01 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第 42 條第 2 項等就業權益業務 委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