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重複領取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經函扣除其重複申 領之補助費用後,是否得依信賴保護原則免予追繳乙案釋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7 年 8 月 1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