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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社障字第 1012492074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已重新鑑定但
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有正當理由經同意核定於期限內繼續享有原
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並無期限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