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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老人福利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727 號
  要  旨:
具有權限受理重開行政程序申請之管轄機關,應為具有重開程序解消原行
政處分權限之行政機關,當事人誤向無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機關,申請
重開行政程序者,該機關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
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倘若該機關
未將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管轄機關,而逕予回復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重開
行政程序規定者,該回復既非管轄機關所為,即不具有否准該依法申請之
規制效力,至多僅為行政機關就事實經過或法規意旨之說明,並非行政處
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054 號
  要  旨:
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應以服務對象之安全與健康為首要考量,對
服務對象提供住宿、醫護、生活照顧等服務,均應由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並置專任之院長或主任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從業人員善盡照顧義務,
如其照顧行為於具體個案情節有違反法令或注意義務等重大情事,導致服
務對象之身體或心理健康受有損害或足以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即該當老人
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
對象身心健康」之要件,主管機關自應即時介入處置,裁罰該老人福利機
構,並限期令其改善,以維護服務對象受妥善照顧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8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謂補正,係指同一行政處分機關對於有瑕疵行政
處分所為,且無效行政處分並非屬該條規定得為補正者。是由無事務權限
之機關所為無效行政處分,應無從由另一有決定權限之機關對之為追認以
為「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