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應以服務對象之安全與健康為首要考量,對
服務對象提供住宿、醫護、生活照顧等服務,均應由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並置專任之院長或主任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從業人員善盡照顧義務,
如其照顧行為於具體個案情節有違反法令或注意義務等重大情事,導致服
務對象之身體或心理健康受有損害或足以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即該當老人
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
對象身心健康」之要件,主管機關自應即時介入處置,裁罰該老人福利機
構,並限期令其改善,以維護服務對象受妥善照顧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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