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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老人福利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97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為一般給付之訴,乃在於實現公法上
給付請求權而設。而人民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實體上
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原因或契約關係存在,且行政機關有給付義務之違反
,而損害人民之利益情事,亦即一般給付訴訟,係以人民有公法上給付請
求權存在為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75 號
  要  旨: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
總收入,指全家人口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子女
及其配偶。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社會福利之一環,屬給付行政,其
生活補助(津貼)考量福利資源之妥適分配,定有排富條款,前揭條文規
定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其範圍並非逕以民法親屬編規定範圍及扶養義
務順序為據,依該條第 2  款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為應計
算人口,是次子及次媳均屬之,其動產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核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