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對老人福利機構之申請案,於現行並無對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 設限之情況下,逕作成處分限制該機構日間照顧業務每日服務之收容老人 人數為 30 人,於法未合。又該老人福利機構之日間照顧服務,是否符合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5 條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 則第 111 條至第 113 條規定,因尚無法確認業經市政府完全審查,應 另為適當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