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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86 號
  要  旨:
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固規定,第 1  項各款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
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然依該款之規定,須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未共
同生活、無扶養能力及已結婚三項要件,始不列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如申請人之兄弟姊妹,雖未與其母親同住
,但有撫養其母親之事實,自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
規定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820 號
  要  旨:
福利資源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
當,則有無提供申請人相關照顧及救助措施之必要,理當依申請人最近之
狀況據以評估,以切近事實,此由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 5  點,就動產之計算方式,有關投資、有價
證券之金額均係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為據,且存款按利息所核算本金,
亦以最近一年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即足徵之;
且上開查調資料既係作為審核之參考,即非不許申請人提出其他證明文件
以供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6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雖主張,其獨子未與其共同生活,且未履行扶養義務,行政機關
不應將其子列入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範圍,惟查,受處分人曾向法院訴請其
子給付扶養費勝訴,可見其子雖未與其共同生活,然有扶養能力一節要屬
無疑,行政機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其子
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後,發現已超過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據已駁回申
請,核無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04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
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可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蓋
因社會情勢在近幾年變遷過大,扶養義務人就負擔之扶養義務常未見履行
,而致審核條件時,因納入該員而計算人口範圍時,易生不符合要件之問
題,固賦予地方政府為其計算人口之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48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明定,計算人口範圍須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亦即,其所須計算之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尚不以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為必要,蓋因民法第 1114 條已有規定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包含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48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明定,計算人口範圍須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亦即,其所須計算之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尚不以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為必要,蓋因民法第 1114 條已有規定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包含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