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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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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450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3、44-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如 已合法將社會救助法中管轄業務委任該府社會局執行,則該府社會局得逕 以社會局處名義,洽請相關機構提供業務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