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2 2、25~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 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至於受災民眾是否確居住於毀損住屋 現址,除得實地查訪外,亦得請求受災民眾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火災救助係「臺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中另訂之救助種類,有關得否 核予受災戶火災救助一節,請就所管規定針對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條件「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 」之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本權 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