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規定,對於主管、非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或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 人因而獲得利益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