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2 2、25~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任臺北市 各區公所及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申請及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救助申請 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