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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5604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係以對於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為其構成要件。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
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行政規則,其中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之一般性規定,僅單純發生對內之法律效果,與一般人民之
權利義務無涉者,固非屬上開圖利罪所指之「法令」。惟上級機關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
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者,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
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
機關執行、適用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
,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亦應認屬上
揭圖利罪所指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上訴字第 1809 號
  要  旨: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規定,對於主管、非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或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
人因而獲得利益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83 號
  要  旨:
按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所敘明之立法目的,係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因此各該所規範者,應係
基於保護的補助性性質為之,故為符合該種屬補充之補助,申請人自須符
合相關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時,始稱符合申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