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明定,計算人口範圍須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亦即,其所須計算之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尚不以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為必要,蓋因民法第 1114 條已有規定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包含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