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社會救助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上訴字第 1809 號
  要  旨: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規定,對於主管、非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或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
人因而獲得利益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820 號
  要  旨:
福利資源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
當,則有無提供申請人相關照顧及救助措施之必要,理當依申請人最近之
狀況據以評估,以切近事實,此由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 5  點,就動產之計算方式,有關投資、有價
證券之金額均係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為據,且存款按利息所核算本金,
亦以最近一年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即足徵之;
且上開查調資料既係作為審核之參考,即非不許申請人提出其他證明文件
以供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34 號
  要  旨: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之 1  規定「依
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之意旨,固表示申請
人可主動提供薪資證明以供核算,但並未禁止行政機關依主動調查所得之
薪資證明採為實際工作收入之核算依據。況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生活扶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
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
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均明文賦予主管機關有調查權,以符合
社會救助制度之「核實認定」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