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 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 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 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
軍人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記過懲罰處分,對其考績、考績獎金、任官、任 職、調訓、勛獎等關係人民服公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直接發生相關不 利影響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且此等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影響,並非顯然輕微之干預, 故受懲罰之軍人如對記過處分有所不服,認記過處分已對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構成違法侵害,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以資救濟,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