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處分書並未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且收領之受雇人係應受送達人以 外之人,從而行政處分對於尚未合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 管機關應更正處分書並送達或不獲會晤時由其受雇人收受,始生送達效力
訂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並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臺北縣政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