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公共危險,非單純自傷行為。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 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 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 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及增進營業小 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 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 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 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 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 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 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 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