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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88 號
  要  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2  項等規定,兒童及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且任何人不得
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上開場所之侍應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
其身心發展之工作。準此,經營特種行業之業者於雇用員工時,自應確實
查驗員工身分。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固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惟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 57 條規定之裁罰,其基礎事實實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等規定有別,自無一事不二罰
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