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其立法說明第二點稱:「以BOT(興建、營運、
移轉)或BOO(興建、營運、擁有)等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建設,雖有
別於一般政府採購,但其投資興辦廠商之甄選程序,亦宜符合公開、透明
、公平之原則,故明定準用本法有關規定,俾使其甄選程序有法可循。」
足見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之案件,原則上適用辦理該案件所據之法律
,如該其他法律就甄選投資廠商程序未設規範,有關甄選投資廠商程序即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74、99 條 (91.02.06)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2 條 (91.06.19)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7 條 (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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