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機關發包工程多採合併招標或共同投標之方式,將水電工程隱藏於營 建工程內,導致總包營造業常以最低價分包給無照承包商,嚴重影響中小 企業水電工程承包商工作權,特說明機關辦理水管、電器與建築工程之可 行方式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 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