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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647 號
  要  旨:
按情事變更原則,係基於衡平之理念,對於當事人於法律行為當時不可預
見之情事,或其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發生劇變所設之救濟制度。如
該情事於訂約時非不得預見,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未發生劇變,或
其結果未達顯著不公平時,縱一方當事人因雙方依原訂契約履行之結果,
受有損害,亦不得逕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他方增加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472 號
  要  旨:
按證人應就其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倘若陳述其個人意見或
推測之詞,因係主觀己見或臆測,非屬客觀見聞之事實,除係以實際經驗
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從而,證人所為之證詞究係單純其個人意見
或推測之詞,抑其本於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陳述,仍未明確者,如法院
未進一步釐清審認,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論述,即遽採為判斷之基礎
,於法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