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應於履約期間利用「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注意得標 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 廠商之情形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 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