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52739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2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719 號
  要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3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68030 號
  要  旨: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應詳細載明,主要部份為何,並視個案需求及廠商資格
而為不同認定,避免發生全部自行履行困難或主要部份比重過低情形,進
而影響公平競爭

4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20134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
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5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12136 號
  要  旨: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6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要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7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要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