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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高市府工公字第 527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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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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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97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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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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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800468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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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應詳細載明,主要部份為何,並視個案需求及廠商資格
而為不同認定,避免發生全部自行履行困難或主要部份比重過低情形,進
而影響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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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900201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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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
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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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100012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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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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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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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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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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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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