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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87 號
  要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有關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
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簽訂之規定,係以廠商
願支付他人不當利益,促成契約之簽訂,衡情必將其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計
入成本估價,致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或其因契約所獲得之利益超
過正常之利益,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採購原則,並確保採購品
質(同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一項參見),同條第三項因而規定機關得將利
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而所謂不當利益,除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所稱
「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外,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不問其
名目為何,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92 號
  要  旨:
查投標承攬工程,乃董事兼總經理執行職務之範圍,其於本件採購案決標
前違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向評選委員關說行賄,係期冀原告能標取工
程,而非為其個人獲得被告之採購工程,所為顯係代表原告公司之業務上
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