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疑義
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 之規定
投標廠商標價偏低之採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 92 年 7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79900 號函釋例
對於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總價決標」之決標原則、超底價決標及標價不合 理之處置,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相關規定。其決標,得就投標 須知範本載明方式擇一行使,另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調整,依採購契約要項 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