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是否得僅以密件之書面文件通知參與協商廠商,不 另行辦理會議協商乙節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 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 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參照「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 採行協商措施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 、施工說明書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