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72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係主管機關為規
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而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
規定,核其內容尚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未牴觸政府採購
法第 26 條之規範意旨,是以,招標機關辦理同法第 26 條相關事項,自
應遵照其規定執行。又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惟於具
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
委員會之判斷,因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
例外的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
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
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