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事實之認定,若和當事人所主張、希冀不同者 ,若法院針對其所為之證明力判斷標準,有詳實描述者,僅需斟酌全辯論 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未有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時,自不得任意 指摘有所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