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公務員於
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因而凸顯個
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
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前述「不法利
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故公務
員連續違法洩露兩日之河警不定期夜間巡查資訊,致使前述期間公司之盜
採砂石犯行免遭查緝,得以續行盜採獲利,其客觀上違背應遵守之禁止規
範,而凸顯趁機盜採砂石之公司之特殊利益,係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
該公司所得之利益,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屬同條項款規定之不法利益
,且與該公務員違法洩密之違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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