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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74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
滅。至契約解除後,原履約標的物之金錢是否受有利息損失,要非所問。
又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
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
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
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3 號
  要  旨: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公務員於
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因而凸顯個
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
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前述「不法利
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故公務
員連續違法洩露兩日之河警不定期夜間巡查資訊,致使前述期間公司之盜
採砂石犯行免遭查緝,得以續行盜採獲利,其客觀上違背應遵守之禁止規
範,而凸顯趁機盜採砂石之公司之特殊利益,係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
該公司所得之利益,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屬同條項款規定之不法利益
,且與該公務員違法洩密之違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