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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20 號
  要  旨:
依訴願法第 7  條前段,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又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機關之採購得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案,依該項規定,委託銀行辦理採購業務,因彼此
無隸屬關係,銀行乃受委託而為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對該處理結果,有所不服,應以委託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8 號
  要  旨:
遲延給付依契約應交付之物,雖經同意展延交貨期限,惟所交付之物仍有
諸多瑕疵,經兩次複驗結果,仍未補正完畢以通過驗收,顯見無法改善以
達到契約預定之效用,是以解除採購案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9 號
  要  旨:
交付之物雖經授權改裝,然提出之原廠品質與結構安全保證等文件,皆與
契約約定本旨不合,且交貨逾期並經兩次複驗均不合格,是以解除採購案
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完成之效果,對
於具委任契約性質行政契約中,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起算、中斷、不完成
等事項,則付之闕如,故有關此部分事項之爭議判斷,依同法第 149  條
規定,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5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49 號
  要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由他機關代為採購之洽辦機關,其得行使之職權
或應辦理之事項,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判例意旨,屬
其固有權限,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
管轄權之效果,於必要情形,仍得自行行使職權並辦理相關政府採購法所
規定之事項。

6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6 號
  要  旨:
行政協助係指行政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其職權上合法之臨時性、局部性
、輔助性的協助,而非將該機關之職權全權委之其他機關。是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將其所負執行老舊眷村改建之任務,經由合意方式委由內政部營建
署執行,兩造間所簽訂之協議書,應屬具有委任性質之行政契約,而非行
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