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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台上字第 922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為,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
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則其所投之標
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而如機關明知違反此規
定,仍逕為決標者,自屬有所違法,但如其所據之證據尚有未明瞭者,仍
須經調查並敘明後,始得無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