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
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相關資料。其規範意旨係在落實並具體化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
所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是以,機關辦理招標
,於開標前所洩漏之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等資料是否屬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定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應於個案具體判斷是否足生差別
待遇之結果,倘無差別待遇之影響,該等消息應屬無實益之資訊,而非應
秘密之事項。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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