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應將法院依職權 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翔實記載,然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 之證據,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事實未有記 載,而理由加以說明,或事實已有記載,而理由未予說明,或事實認定與 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認定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均為判決不載 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