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製作之權利書狀印刷模版,於該法施行後
即屬專屬獨家製造,尚無須改版,且該廠亦擁有其設計圖案著作權,從而
被上訴人採限制性招標,由直轄市政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委由中央印製
廠承印,核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內政部所頒訂「土地登記複
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規定,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91.02.0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91.11.27)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 條 (9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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