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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 號
  要  旨:
國防部為執行研製維修辦法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
營管理軍品等事項,以落實國防法第 22 條規定,乃依職權訂定發布軍品
研製維修作業要點,核其性質,實屬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職權命令
,並非行政規則;其一經下達,即生效力,不生是否應刊登政府公報之問
題。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615 號
  要  旨:
科技工業機構三年內以公告方式辦理採購,雖經履約驗收合格,但有減價
收貨之情形,不得頒發軍品研發合格證明書或軍品試修能力證明書。採購
案經驗收三次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之規定,符合減價
收受之情況。因驗收不合格已與當初獲頒軍品研發(試製)合格證明書之
原定資格不符,主管機關以驗收三次不合格,符合減價收受之情形為由,
撤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