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是否屬於不變期間。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