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於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 力時,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而應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予 以認定,再以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無 濫用權力。因此,對撤銷訴訟,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及裁量理由 ,當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所必要。故事實審行政法院就此等事實,自 應於審理中調查、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未 依法調查證據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依建築法第 30 條、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等規定可知, 建造執照之核發與否,係由建築主管機關在建物興建前,根據申請人提出 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文件予以審核。是本 件建築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既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之情事,准予核發原處分之建造執照,即無違法 可言,原告聲請法院至現場勘驗參加人興建之集合住宅有無違反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自無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