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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市區道路條例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87 號
  要  旨: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償請求權,為公法上
請求權,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該補
償請求權依規定係為支付一次性的補償(償金),自以主管機關依法行使
公權力為埋設管線時即為補償請求權之得請求時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219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發函文,究為行政處分,或係行政指導,應以該函
文實質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為認定之標準,非以形式上有無表明其
名稱為行政處分而判斷;如該函覆內容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
發生效力者,自屬行政處分。是以,行政機關既以函文限制土地所有權人
不得在其所有土地上設置圍籬,並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限期拆除之義務,
且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不遵期履行將受處罰,已直接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 765  條規定,就該土地得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產生對土地所有
權人不利益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而與行政指導有別。另土地並非
不特定公眾通行所絕對必要,顯不符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行政機關認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上設置圍籬,有違規定,以原處分命土地
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將處以罰鍰,並經公告後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逕
行拆除,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卻以原處分僅係行政指導,非行
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亦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