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市區道路條例第 2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59 號
  要  旨:
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揭示的保護規範理論,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
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
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該個人可
以「依法申請」,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
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
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
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受該法律保護之人,亦具有
公法上請求權;如解釋的結果,認定該當法規範僅以公共利益的保障為目
標,據此而為之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其所生有利於人民之法律效果,對
人民而言僅屬「反射利益」,即不足以作為請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