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法發布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特定時段停放於特定﹝含公有及公 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並對違規停放者依法取締拖吊移置,性質上為法 規命令,並非對人之一般處分。
「遊動廣告物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 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 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品者,則不屬之,故受處分人之自 用小貨車上標明「廣告車出租」及其行動電話號碼,顯係以此為業自應受 遊動廣告車輛法規所規範,但非指其違規停放在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車輛 處所之行為得為不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