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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市區道路條例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490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法發布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特定時段停放於特定﹝含公有及公
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並對違規停放者依法取締拖吊移置,性質上為法
規命令,並非對人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96年交抗字第 882 號
  要  旨:
「遊動廣告物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
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
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品者,則不屬之,故受處分人之自
用小貨車上標明「廣告車出租」及其行動電話號碼,顯係以此為業自應受
遊動廣告車輛法規所規範,但非指其違規停放在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車輛
處所之行為得為不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