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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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台上字第 8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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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
關係,即已成立,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
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
加以審酌。是以,公務員就其形諸於外該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
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依社會通念,已足認受、授雙方主觀上均有各以所
冀求者作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縱一方係假借饋贈名義為變相給付,仍
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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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7年台上字第 22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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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
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之違背
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與公
務員為逃避刑責,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
、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
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
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所為職務上行
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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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台上字第 5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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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俾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機關等補助一定金額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時,不論招標、審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行為,均屬構成採購作
業之各階段行為,悉與公共利益攸關,各有相關程序規定可資遵循
。該法第 93 條另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
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
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此規定亦分別頒布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機關利用共
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予以規範。基此,所稱共同
供應契約為集中採購或共同採購之一種,也是具有彈性機制之特殊
採購型態,其係指一機關(下稱訂約機關)為二以上機關(下稱適
用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程
序,擇定複數得標廠商(下稱立約廠商)簽訂供應訂約機關及適用
機關之契約,而建立一個交易平台,匡列得標合格之立約廠商、得
標項目,使訂約機關及適用機關在共同契約契約期間內,隨時得利
用該契約逕向交易平台上之立約廠商訂購,除共同供應契約條款另
有規定或適用機關與立約廠商另有約定事項外,無須另訂契約;受
訂購之立約廠商直接向訂購機關交貨、履約,並由訂購機關自行辦
理驗收及付款,以免除共同需求之機關自行辦理招標、決標及簽約
作業等採購程序,廠商也不必重複參加投標,可以節省採購成本,
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若適用機關利
用此一交易平台進行訂購時,係以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自行選定
任一立約廠商為訂購對象,倘訂購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公告金額)以上,未達 5,000 萬元(查核金額)者,除擬訂
購之項次僅有 1 家立約廠商而應予議價外,適用機關得自行徵詢
2 家以上立約廠商進行比價,並經監辦程序選定訂購對象後,再據
以辦理訂購,此徵諸「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第 3 項及「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之規範自明。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工程企字
第 00000000000 號函亦載明斯旨,並闡述適用機關與立約廠商另
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約,爰與政府採購法所稱「議價
、比價」尚屬有別,不適用該法規定之招標、投標程序等節甚明。
(二)依卷證所示,本件○○小學係利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下稱○○銀行採購部)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
點」簽訂之「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 102 年圖書採購案,該共同供應契約業經○
○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程序,決標後與 226 家得標
廠商簽訂而供適用機關採用訂購,揆諸前開說明,任何一家立約廠
商皆為合格供應商,○○國小原可逕洽其中 2 家立約廠商辦理比
價,毋庸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程序辦理,縱○○國小依內部簽約程
序,採取選擇 5 家立約廠商進行比價,陳○東在眾多立約廠商中
自行選擇任何 5 家進行比價,乃屬其行政裁量之職權,對其他立
約廠商而言,不生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問題,與政府採購法無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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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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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依法核課原住民就業代金之決定並核課以低數額之代
金者,仍屬法律上之負擔,而非利益之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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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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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事人是否適格涉及權利義務關係主體之歸屬,就具體之訴訟得以自己名
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得受本案判決之權能,自屬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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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1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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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之行為,原不以行為人
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為必要,無論有權或無權製作文件者偽
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而明顯妨礙
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均應包括在內。此外,共同供應契約,
基本上係指由一機關進行採購並與廠商訂定採購契約,其他機關則可利用
此一契約要求供應,而無須另外進行招標程序,實際上並非處理共同供應
,而係涉及共同需求之情形。因此,本於採購機關之地位,對於合致行為
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之廠商,自有通知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權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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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6年矚訴字第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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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準此,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適用,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
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客觀上並著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其他投標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即,此項犯罪之成
立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
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
要件。如行為人主觀上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能力,
客觀上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
爭之行為者,自無成立該罪可言。系爭公司既均有投標之真意,自無單純
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之虛偽投標以影響投標結果或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
核均與該條第 5 項情形不符。本件新竹縣政府傢俱採購投標案之投標行
為,雖有異常現象,惟客觀上無從該當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詐術或足
以影響決標價格之非法方法,實難逕認被告等係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
合意或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為本案投標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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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7年訴字第 35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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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保全服務公司之保全人員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而擔任違法機具車輛查扣場
之保全工作,而受他人所託將查扣之機具予以調換以減輕其受查扣之損失
,雖該保全服務公司與經濟部水利署所簽訂之保全契約,契約法律性質應
係私法契約;故行為人等既因該保權契約之私法契約性質而非屬公務員,
此行為即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應以刑法第 138 條毀損職務上掌管
之文書物品罪論之。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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