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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法律問題:
獨資商號A負責人甲因容許他人借用商號A名義及證件供他人參加投標,
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容許借名投標罪」,經法院依同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判處「甲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七月;A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是否合
法?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0470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
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
3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7 號
  法律問題:
甲公司總經理 A  為標得某鄉公所採購案,乃向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
負責人 C  借得乙、丙公司之證照、大小章等,作為圍標之用,經調查局
查獲後,將 A、B、C  及甲、乙、丙均列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
A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罪嫌,B、C  係犯同項後段罪嫌,
甲、乙、丙則應依同法第 92 條處以 87 條第 5  項所定罰金刑。惟 A、
B、C  三人均無前科,工程金額亦不高,檢察官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可
否對全體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均處分緩起訴並均命履行一定行為?
4 發文字號: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
  法律問題: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