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為人受行政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計畫而獲得利益,試問以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規定而言,其處罰對象單指行為人?或者亦同時包含行為人以外之 第三人?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