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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8)工程議字第 8806243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2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09100295220 號
  要  旨: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3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63560 號
  要  旨:
關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後續之處理

4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43690 號
  要  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
疑義

5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67040 號
  要  旨: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如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屬民
法第 305  條之概括承受,應向現負責人追繳。且原負責人於 2  年內負
連帶責任,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

6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250240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保管底價單,避免遭竄改

7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18897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廠
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屆滿而恢
復為合格廠商

8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1005461 號
  要  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之相關規定